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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湖南省生猪生产主要扶持政策汇编2019-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有关部署,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增加市场优质猪肉产品供给,2019年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从行政推动、产能恢复、体系构建、保障措施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生猪稳产保供的政策措施。为便于广大养猪农户、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现将我省生猪生产主要支持项目和扶持政策汇编如下:
1、支持范围和对象:该专项实行项目制管理。根据国家年度下达补助资金额度,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州,由市州分指标到辖区主产县(市区)。2019年对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和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申报项目。补助对象生猪规模为年出栏在2000头至50000头之间;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种猪场)相关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种猪场还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改扩建的养殖场(种猪场)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2、支持内容和标准: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
3、申报部门和流程:项目申报主体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后确定推荐项目清单,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和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1、支持范围和对象:该专项实行申报制管理,重点支持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简称为“两场”)。
2、支持内容和标准: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企业购买饲料和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两场”主体视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两场”的贴息支持比照《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8〕16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在同等贴息政策期限内享受同等的贴息标准。
3、申报部门和流程:符合贴息条件的“两场”填写《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贴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资料,通过县市区和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和畜牧兽医处)申请贴息资金。
1、支持范围和对象:该专项实行申报制管理,能繁母猪或育肥猪养殖农户、规模场可向当地承保机构申请。
2、支持内容和标准: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按6%,即6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8.8元,省级财政负担19.2元,农民自己负担12元。育肥猪保险按每头育肥猪保额500元,费率按6%,即30元。所缴纳的保费按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10%-20%,市、县级补贴10%-20%。即中央财政15元、省级财政3-6元、市县级财政3-6元、农民负担6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或长度实行分段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每头能繁母猪或育肥猪将按保险金额减去政府扑杀金额后赔付。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精神,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之后,结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统筹研究后续实施期限问题。
3、申报部门和流程:2019 年,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5家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承办。
1、支持范围和对象: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在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和发布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2、支持内容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精神,对此次强制扑杀补助标准暂按1200元/头掌握,各地可根据生猪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3、申报部门和流程: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非洲猪瘟扑杀生猪数量的登记备案、扑杀补助经费的核实发放工作。
2、支持内容和标准: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母猪养殖场户购买使用良种猪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
3、申报部门和流程: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补贴生产供应种公猪站招标公示,由中标种公猪站按补贴价格对当地母猪养殖场户开展供应和人工授精服务。
1、支持范围和对象:根据财政部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规定,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按因素法分配到县。财政部对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2019年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60个: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雨湖区、湘潭县、湘乡市、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常宁市、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市、武冈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平江县、汨罗市、临湘市、鼎城区、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慈利县、资阳区、赫山区、南县、桃江县、安化县、沅江市、苏仙区、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资兴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江永县、江华县、新田县、蓝山县、双峰县、新化县、涟源市、溆浦县。
2、支持内容和标准: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一是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二是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三是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贴息支出;四是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五是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奖励资金支持标准由各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共同制定。
3、申报部门和流程: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建立监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生猪养殖场户可按照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条件申报奖励资金。
1、支持范围和对象:该项目为一次性财政支持,实行项目制管理,有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支持渠道,两类项目间不再重复支持。支持范围为2018年农业农村部确定的58个生猪调出大县。2019年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猪当量和贫困因素,支持44个非生猪调出大县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2、支持内容和标准:重点支持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重点,支持第三方处理主体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二是支持规模养殖场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场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具体支持标准由当地农业、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3、申报部门和流程: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改委备案。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可按照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项目方案规定申请建设资金。
2019年8月31日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部门相继印发文件,出台17条政策措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基础设施方面: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2、贴息方面: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贴息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内,将符合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
3、保险方面: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把握时间窗口,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4、粪污处理方面: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2020年择优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5、补贴补助方面:2019年实施生猪良种补贴,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不超过40元;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县市要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非洲猪瘟防控经费保障、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
6、养殖用地方面: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一般耕地用于生猪养殖用地,养殖用途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
7、禁养区划定方面: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8、运输方面:从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9、抵押方面:在辽宁、河南、广东、重庆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抵押试点;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地方猪保种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