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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
一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服务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既注重通过个案审理“抓末端、治已病”,也注重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参与耕地保护社会治理,全力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努力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如案例五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协和社区四个居民小组与李某洪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被告承租“天府粮仓”核心示范区200多亩耕地,却用于种植绿化苗木,还疏于管理成为抛荒地,法院经调解解除合同,督促当事人及时复垦复耕,荒地重新成为良田。案例四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冯某汉租赁农用地后,长期闲置并疏于管理,被他量挖砂、倾倒垃圾严重毁坏租赁土地,人民法院没有就案办案,在依法判决提前解除合同同时,针对农用地疏于管理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加强耕地保护和宣传力度,预防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再次发生。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辩证统一。习总深刻指出,“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依法统筹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在农用地案件裁判中,全面落实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形成鲜明的司法引领示范作用。如案例一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组组长为增加集体收入,违法将耕地发包给另一名被告人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50余亩,毁坏全部农业设施,被依法判处刑罚,教训不可谓不惨痛。本案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土地发包要依法,破坏耕地要担责,希望村委会和村小组及其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担起农用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如案例八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一案,被告马某华未经批准在租赁的10多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猪舍、道路设施,造成耕地严重毁坏,人民法院在判决马某华承担耕地修复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其养殖经营的合法用地需求,认定其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的行为并非破坏耕地,避免因一刀切的机械司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力推进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是坚持系统保护理念,助推构建耕地数量、质量、效益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坚持对农用地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保护,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受损土地,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土地的保护和修复。如案例九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被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实现行政执法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的有机衔接,最终被告同时承担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为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全额“买单”。案例二程某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强买山林大搞违法建设,人民法院针对该案具有涉黑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综合治理难度较大等特点,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其承担恢复耕地、林地复垦条件的全部费用,宣示了“有黑必打”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系统保护耕地的坚定决心。
四是坚持最严法治理念,不断强化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力度。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生态红线不可触碰,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的破坏农用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行为,坚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让最严格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全方位筑牢农用地保护的司法屏障。如案例三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两被告人承包耕地后私自取土挖砂对外销售,毁坏基本农田50多亩,既严重破坏耕地资源影响粮食生产,又因洗砂活动危害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案例六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镇政府超过征地范围强推村民耕地和作物,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案涉土地在非法占用前没有种植农作物不应赔偿的主张,依法保护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这两个案例,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最严责任保护耕地和土地承包人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司法态度和政策导向。
五是坚持协同共治理念,持续汇聚农用地保护合力。人民法院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衔接配合,积极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执法,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案件线索移送、土地修复执行、损害责任履行等方面协同发力,努力实现涉农用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农用地保护源头治理多赢共赢。如案例七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盐城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国土资源非诉执行案,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搞建设的某公司作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但某公司拒不履行,并以行政处罚超过了期限为由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不管何时进行了非法建设,只要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还在持续,就没有超过处罚期限,依法必须予以执行,案涉土地被及时收回复垦。案例十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某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鸡场,检察机关向自然资源局发送检察建议,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但某合作社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中的复垦义务,自然资源局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违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农用地职责。这两个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形成多元联动、各尽其责、协同共治、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正如习总指出的,“新时代新征程上,耕地保护任务没有减轻,而是更加艰巨。”农用地保护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不懈、久久为功。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共治理念,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用地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农用地保治意识,为保护土地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且缺少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东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勘测和鉴定,涉案的54.53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被完全毁坏,难以恢复。2017年12月,被告人梁某东等四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村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致被告人梁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悔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对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缓刑。
宣判后,梁某明、梁某东提出上诉。梁某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梁某明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梁某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村民小组组长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的典型案例。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村集体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承包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即使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村集体也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本案中,某村委会3个村民小组随意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将土地发包,承包人梁某东也以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梁某东违反土地性质使用土地,造成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完全毁坏。梁某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是村民小组组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本案四名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教育和警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发包土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忠诚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耕地保护的先锋表率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4年开始,以被告人程某科为首的犯罪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造成10余人重伤、轻伤及轻微伤,破坏了江西省浮梁县域周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程某科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先后从浮梁县兴田乡村民处“强买”1700余亩山林,并于2015年左右私建黄沙坑山庄建筑,硬化水泥道路、开挖水塘及其附属设施,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经鉴定,浮梁县兴田乡黄沙坑山庄违法占用农用地面积34.53亩,其中耕地约12.84亩(含基本农田1.09亩)、毁林面积21.09亩,沟渠面积0.6亩,被毁坏的农用地复垦费用为347256元,制定生态修复方案费用5800元。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程某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导致原有土地失去耕种条件,破坏了土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土地复垦条件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累犯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程某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认定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权利五年。同时,判决程某科按照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生态修复方案交纳恢复复垦条件费用347256元,同时承担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的费用5800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与涉黑涉恶等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牵涉利益巨大,往往与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其他犯罪交织,特别是很多案件还具有涉黑涉恶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综合治理难度较大。本案中,村民迫于被告人程某科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不得已将名下山林转给程某科。程某科私自改变占用农用地用途,不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而且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生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程某科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判令程某科承担恢复耕地、林地复垦条件及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等费用。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土地资源领域涉黑涉恶犯罪,斩断伸向土地资源领域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