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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猪场岑溪一女子被判处罚金三万元【2
不久前,岑溪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猪场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小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0年3月30日,赵小丽与钱某某、孙某某共同投资经注册成立一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由赵小丽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由赵小丽全权负责公司的猪场建设及日常经营管理。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赵小丽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其承租的岑溪某山场进行平整场地、搭建铁皮房,修建猪舍。经鉴定,该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占用林地总面积为0.9283公顷(折合约13.9亩)。
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赵小丽自动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拆除了猪舍及相关建筑物,并向林业部门缴纳了14000元的复绿费。
被告人赵小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小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小丽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在案发后亦主动拆除了猪舍,并向林业部门缴纳了复绿费,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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