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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将由我局实施的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委托你们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原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中规定由我局实施的涉及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如下:
长期使用林地: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下。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申报材料按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公布目录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办理。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原渠道缴入自治区财政指定专户。
(一)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实施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按照特殊项目录入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实施全程监督。同时,在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受理、审查、决定等全流程管理。
(二)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我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应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三)委托审批事项使用我局“行政审批委托专用章”印章,许可文书使用我局统一印发的文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四)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在委托期内实行林地定额核销制,各设区市应重点予以安排保障。林地定额不足的,可向我局申请追加年度林地定额。
(七)我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发现违规审批、借发展生猪养殖占而不养、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的,视情况收回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