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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关于明确林下经济林地利用审核审批管理建议答复

日期:2024-12-23 08:24:37 点击数:1来源:杏彩app下载 作者:杏彩平台官网

  您在省十三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32号建议《关于明确林下经济林地利用审核审批管理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现答复如下:

  林下经济是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生态优势,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科学开展种植、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的经营模式。我局历来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各地发展以“一亩山万元钱”为目标的林下经济,先后印发了《浙江省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一亩山万元钱”五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等文件,加强对林下经济的规划引导;经省政府同意,联合省发改委等12个部门制定了《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扶持政策;启动实施了全省“千村万元”林下经济增收帮扶工程,两年来已安排下达省级资金5386万元,扶持发展林下经济发展示范村300个;制定了《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林下经济主要品种的技术规范,首批认定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25个。截至目前,我省林下经济发展面积达618.6万亩,实现年总产值超600亿元,全省从事林下经济的新型经营主体1.1万个,农民人数达107万人,农民来自林下经济的年人均收入为2.72万元,有力带动了山区农民增收致富,产业规模和效益位居全国前列。

  针对您提出的林下经济林地利用审核审批管理方面的宝贵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进行研究会商,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发展林下经济可将山区的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山区百姓“不砍树能致富”的目标,是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高度融合的绿色发展之路,对我省山区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林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林下种养用地类型较多,用地政策涉及多个部门,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各地把握政策界限,推动林下种养用地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积极支持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2014年原省林业厅制定《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对涉及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等林业生产设施审核审批的经营单位、用途认定、标准规模、立项管理等作出规定。但2019年出台的新《森林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国家林业局另文规定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据了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前期已经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标准开展了政策调研,近期将出台政策文件。我局将根据国家林草局的政策要求,对符合标准的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审批服务,保障林下经济发展合理的设施用地需求。

  二是切实做好林下种养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服务。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标准或不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范畴的林下经济发展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我局将积极做好林地定额保障和使用林地审批指导服务工作。

  三是配合落实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为助推乡村振兴,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明确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范围和建设标准。对林下经济用地项目符合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界定范围的,应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手续,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等10部门《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农经〔2020〕1753号)第(八)条规定:“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农民种养传统,以县为单位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当前,我省林下种养模式主要有铁皮石斛、三叶青、黄精、灵芝等林下中药材种植,竹荪、大球盖菇等林下食用菌种植,以及林蜂、竹鸡等林下养殖等。为规范林下经济发展,我局会同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林下经济主要品种和经营模式的技术规范。但鉴于林下种植、养殖的类别繁多、情况较为复杂,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制定符合地方资源特点和发展实际的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及时总结推广适用的经营模式和技术规范,引导林下经济科学发展。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申报主体、立项单位、审批流程、审批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浙林资〔2022〕4号)等配套政策,并根据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林地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将相关审批材料要求、流程、时限公布在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同时结合基层林业生产需要和管理实际,不断完善审批管理政策,持续优化审批服务,依法规范审批管理,积极保障林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