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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四川出台9大措施保供给:小农户是生猪养殖重要组成部
日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印发全省促进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出了九大措施来促进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强调小农户养猪是四川省生猪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同时又不放弃养猪小农户,加大对中小养殖户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另外,通知表示四川将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市(州)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川猪产业振兴方案》规定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见文末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日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印发全省促进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九条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提出了九大措施来促进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给:
(一)完善现代生猪良繁体系,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同时又不放弃养猪小农户,加大对中小养殖户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二)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保障养殖场用地需求,在生态优先条件下鼓励发展林下养殖;(三)全面推进种养结合,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落实驻屠宰场官方兽医制度,逐步实现从调猪向调肉转变;(六)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市(州)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见附件),省政府将最低生猪出栏量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最重要的考核内容;(七)统筹财政金融保险扶持政策,强化生猪生产资金保障;(八)落实动物防疫责任,严厉打击“炒猪、洗猪、走私”等违规违法行为;(九)重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纠正机构改革中畜牧兽医机构队伍被削弱的现象,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
由于目前四川省生猪生产保供形势严峻,文件出台时间紧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8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省农业农村厅: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主管部门、银保监分局,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省内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重点支持部、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鼓励企业从国外引进良种,更新核心育种群。加大内、成华猪、乌金猪、雅南猪、丫杈猪、青峪猪和藏猪等地方特色优质猪种保护力度,加快建设备份场,推动产业化开发。
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养殖,巩固提升生猪规模养殖标准化水平,支持生猪生产、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广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加强精细化规范化饲养管理,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将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推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2019年全省继续创建一批部省、市(州)、县级标准化养殖场。支持创建一批集规模养猪、饲料生产、屠宰加工、冷链物流为一体的生猪全产业链集团企业(集团企业年出栏200万头以上)作为省级重大项目,由省、市(州)、县级有关部门主动对接解决项目落地和实施中的困难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完成并顺利达产。
小农户养猪是我省生猪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对中小养殖户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鼓励农户积极选留优良母猪,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把中小养殖户带入现代养殖发展轨道,提高抗风险能力。
各地要严格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得调整,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
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各地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需拆迁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部省级核心育种场、规模制繁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应在非禁养区安排用地予以搬迁重建,做到“拆一补一”,保护核心种质资源和基础产能。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需要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建立畜禽养殖基本用地保底管理制度,保障养殖场用地需求。
推广种养结合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加快完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政策,逐步形成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为目标的清洁生产制度体系。推广“生态养殖+沼气工程+绿色种植”“林(草)—沼—畜(禽)”等循环发展模式和技术,按照3个猪单位/亩的标准,优先在粮食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园区就地规划和建设相应规模的标准化养殖场,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基地和园区,实现县域大循环、园区中循环、主体小循环。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节水、节粮、节能等清洁养殖工艺,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制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到2020年,全省生猪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要围绕“人员、车辆、生猪、肉品、饲料”等重点环节,推动生猪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防疫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规范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部省级核心育种场、规模制繁种猪场以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范围内的生猪散养户进行排查清理,制定“一场一策”的防控方案,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
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进一步明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要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监管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各市(州)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指导推动规模化养猪场、屠宰厂配套完善清洗消毒设施。
优化生猪调运政策,完善省市县联动机制,设立“点对点”调运指挥办公室,畅通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加强规模养殖场到屠宰厂的生猪调运监督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养猪大县要以镇为单位设立清洗消毒站,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疫情的风险。
各地要按照压减数量、提质增效的要求,优化行业结构布局,完善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准入审批,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小型屠宰厂点清理整合撤并,对未取得“两证”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引导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推行县域“中心屠宰厂集中屠宰、乡镇分销配送”模式。大力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屠宰厂。
各地要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在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按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的标准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企业,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企业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配齐检测仪器设备,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实现精准监管。
加强肉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冷链仓储配送体系。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屠宰加工企业。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引进先进的现代化设备,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兼并重组。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猪跨区域(地级市)调运,逐步实现从调猪向调肉转变。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好本地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市(州)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川猪产业振兴方案》规定的四川省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见附件),省政府将最低生猪出栏量作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最重要的考核内容。各市(州)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推动以市(州)为单位逐步实现区域内猪肉自给,除甘孜、阿坝藏区不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