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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关于廊坊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
廊坊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廊坊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备案,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符合《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人及其他应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人员。重点管理区范围按《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次登记费为每只犬500元,年度检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门统一征收,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牌、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报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自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在此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次登记费为每只犬500元,年度检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次登记费为每只犬500元,年度检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廊坊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廊发改公价〔2022〕10号)规定的养犬管理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有效期限2年,有效期至2026年1月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超出数量饲养犬只的;逾期未办理年检、变更、注销、补办手续的等都被列入廊坊处罚规定。
三河禁养狗包括藏獒、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巴西非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等。
需注意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道、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
三河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禁养犬只。三河禁养狗名单见正文。
重点管理区包括三河市建成区内(鼎盛东街道、泃阳西街道、康城街道、行宫东街道、迎宾北街道、燕顺路街道、燕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建成区内的城中村。
均须到犬类管理大队(东市区在西环路三河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西市区在康城派出所综合业务大厅)办理登记并依法填写《文明养犬承诺书》、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廊坊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廊坊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并报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备案,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重点管理区内符合《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人及其他应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人员。重点管理区范围按《廊坊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初次登记费为每只犬500元,年度检验费为每年每只犬100元。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以及犬只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门统一征收,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牌、管理服务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报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自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在此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