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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app-启元解析|生猪养殖场之合规性分析
自2018年8月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生猪养殖业受到较大冲击,生猪存栏量及出栏量均大幅下降,受生猪供给偏紧的影响,猪肉产量亦大幅下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我国生猪存栏3.1亿头,同比下跌27.5%。
在此背景下,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1月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保障猪肉供给。坚持补栏增养和疫病防控相结合,推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应国家号召,国内生猪养殖企业在恢复生猪产能、保障猪肉供给上加大投入,推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2020年11月末,我国生猪存栏超过4亿头,11月环比增长16%,较2019年同期增长66.1%。
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涉及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林地使用管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畜牧、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建设、经营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企业一般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养殖小区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所涉的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乡(镇)或市县一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环保主管部门、畜牧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现笔者从养殖用地的合规性、养殖场建设期的合规性、养殖场运营期的合规性三个方面出发,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主要合规性要求,供读者参考。
根据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我国的土地可区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如城市商业房屋不动产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但生猪养殖项目中,除个别特殊情况(如国营农场)外,养殖场所在地一般位于农村,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的划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多部文件的规定为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②《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十三条: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
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符合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企业可通过承包方式获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需经村集体召开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作为发包方,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承包方案后,有权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每户村民。村民由此取得集体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集体土地的承包方,其有权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非村集体村民的第三方。
企业可通过流转方式从承包方(村民)处获取土地经营权,但需与承包方(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将前述流转协议报送发包方(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可通过流转的方式从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部第三方处获取土地经营权,但需要将流转协议报送发包方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可通过流转的方式从有土地经营权的外部第三方处获取土地经营权,但需要取得原始承包方和前一流转方(如有)的书面同意,并将流转协议报送发包方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如需使用国有划拨农用地的,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划拨农用地的使用权,但需要符合规划,同时需取得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编号:GB/T 21010-2017),生猪养殖场所涉及的禽畜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具体法规如下: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下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程序进行了简化:以往设施农用地备案需要经国土、林业、农业、规划及市政府等多部门审批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现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已经简化,且一定条件下可以占用少部分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各地根据前述通知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湖南省于2020年6月下发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程序为:项目选址→协议签订→用地备案,具体管理措施为:企业向当地乡政府提出设施农用地选址意向,经确定后由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并公示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公示期无异议的最后持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另外,关于基本农田的占用,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可以少量占用,但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最多不超过3亩。
如果养殖场设施农用地的备案范围涉及林地即养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则需要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申请,取得同意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需要平整土地、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还需根据其所持有的使用林地的批复申请采伐许可证。具体法规如下:
①《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②《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根据》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要进行核准或备案。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管理。企业需要在养殖场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等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根据属地原则确定,一般为县级以上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企业分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和/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值得注意的是,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经济改革以来,湖南省先后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清单(第一批)》,自2020年3月19日起,对湖南省区域内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项目,环评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取消环评单独审批,由政府统一区域评估。企业需提供告知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信息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公示版等文件,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另言之,在未开展区域评估或不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项目,养殖项目的环评批复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经笔者检索,企业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需提供备案申请表,经受理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非洲猪瘟持续性防控的背景下,办理《防疫条件合格证》是经营生猪养殖场的企业之必备资质,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企业经营生猪养殖的,需要及时申办《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按期进行年审。
生猪养殖行业属于重点关注的排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和《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企业养殖场根据具体情况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手续,具体法规如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由上可知,湖南省内出栏500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场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500头以下规模或不设排污口(场内循环)的养殖场仅需要办理排污登记手续取得回执即可。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机构改革后为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农村厅完成审核后提交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再决定是否向企业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